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YUNN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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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   三、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前,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或从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的,以取得上述资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四、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我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以下简称税收抵免政策)有关执行问题解读如下:   一、在财税公告和征管公告出台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递延纳税政策)是否依然有效?   征管公告不影响递延纳税政策的效力,递延纳税政策相关文件继续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是给予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的阶段性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仍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二、如何理解“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   境外投资者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再投资的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作为停止计算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   举例而言,2025年10月,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并全部增资于甲公司。2...
为便利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更新汇编了《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指引》(2025 年版),分为注意事项、日常生活服务、在华停居留服务、在华工作相关服务四部分,涵盖办理住宿、通信卡、银行卡、居留许可证、工作许可、社会保险、开通移动支付、乘坐交通工具、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事项,增加了人民币现金支付、外国旅客来华国际中转免签证停留、申请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等内容,供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参考使用。 To facilitate foreign business expatriates working and living in China,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collaboration with relevant departments, has updated the Guide to Working and Living in China for Business Expatriates (2025 Edition). It includes f...
10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以下简称《指引》) 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新版《指引》坚持“需求导向、通俗易懂、方便查询”原则,对“走出去”纳税人在海外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及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进行归纳整理,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总结共性涉税问题120项。 “随着现代商业活动全球化以及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持续涌现,企业在跨境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新版《指引》聚焦‘走出去’纳税人关切和需求,及时对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税收政策及税收协定进行更新补充,进一步帮助中国企业享受国与国之间税收协定待遇、确保协定中赋予的权益得到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蒙玉英表示。 据了解,此次修订是继2017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将涉税服务事项由原来的99个扩充至120个,同时,新增了“...
●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权威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答记者问 2024年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为了解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的背景。 答: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
各州、市商务局: 根据《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第一批)的通知》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现将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第一批)助力外贸企业降本增效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对象。2024年1-6月贸易额提前达到“助力外贸企业降本增效”贸易规模要求,在云南省依法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或产生劳务用工等,开展对外贸易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近三年内在税收缴纳、劳务用工、海外监管、外汇业务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财政应收回资金情况,无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情况。 (二)支持内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报关报检、物流运输、仓储及货物堆存、场地与设备租赁、设施设备投入、自主研发、委托设计、包装设计、检疫查验服务、开设境外商品展示中心、航空运输复磅费、查验费、舱单信息传输费等成本性费用。外币汇率按对应季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三)支持标准。按照贸易方式或重点产业和产品对项目申报符合支持内容的费用给予补助,贸易方式与重点产业和产品不重复支持...
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一)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 1.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 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是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2.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3.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 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
云南省投资促进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 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决策部署,积极促进云南利用外资提质量扩增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在云南省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云南省内登记注册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基金公司,其所投资在云南登记注册的项目法人主体。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外资新设项目 年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新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其它行业类别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项目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增资项目 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增资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其它行业类别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政策(8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继续落实好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及时落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